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共同借款人须一并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
3.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4.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信息证明;
5.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
7.申请贷款住房产籍图;
8.售房人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9.售房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10.售房人由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11.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网点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格等条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评估房屋信息采集表,由业务网点对申请贷款住房进行评估并出具房产估算单(业务网点无法进行评估的可由具备评估资质并已在业务网点备案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须符合当地实际市场价值);
(三)业务网点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业务网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五)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六)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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