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可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选定还款方式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授权市公积金中心于还款日逐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存款账户扣款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扣款顺序为: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借款人银行存款账户。当扣划资金达到每月的还款额度时,不再往下扣划。
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得终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
(三)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金额不低于后续24期累计还款金额,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结清的,市公积金中心按提前还本时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未按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发生逾期时,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记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十五条 贷款还款期间内,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离婚或其他法定情形需变更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一)借款人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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