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提取时间、额度
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一)至(八)项提取的,提取金额提取到百位整数;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六条 依照第四条(九)至(十五)项提取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条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一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说明】本条是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关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条文】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自还款之日起,每满一年(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累计还贷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已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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