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第二条: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条 【关于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条文】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481号)规定,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茂名市房产管理局、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的通知(茂规字[2014]103号)。
【依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的通知(茂规字[2014]103号)第(十)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为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日期一年内,提取额度不高于本人分摊费用的总额。
第十一条 【关于重大疾病提取的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条文】重大疾病的,按申请提取时前一年内所发生住院费用经社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50%核批(自费金额需达一万元以上)。
【说明】本条是关于重大疾病提取的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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