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工作协调等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公安、审计、民政、教育、税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六条 本市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居民医疗保险费和政府的补助组成。
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参保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按年度筹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机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九条 符合条件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区(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在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国家、省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市与区(县)政府现行财政分担体制为基础,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参保人也可向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民委员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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