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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9页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医疗费用发生当月,按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对特殊群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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