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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3页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辖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已办理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的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

第十三条 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一)困难居民;

(二)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三)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六)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的,自缴纳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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