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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11页

为加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行为,为套取和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报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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