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符合退休(职)、丧失劳动能力、判刑、出境定居和死亡提取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相应材料,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四十二条 工作调离延边州提取的,须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余额直接转入异地公积金账户内。
第四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延边州内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二年以上未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延边州外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十四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偿还商业银行购买住房贷款本息或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还款额;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须先将贷款结清,结清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中贷款余额。
(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时,提供《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贷款申请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配偶、父母、子女也提取缴存余额偿还贷款的须同时办理;
(三)申请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放款且提取当月无违约。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其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一年的还款额,每次可以申请一至三年的委托逐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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