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支付房租提取的,申请人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金额。
第四十六条 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所列疾病)提取的,提取金额为医疗自付部分金额,提取时间为住院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四十七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包括: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不可预见事件造成本人严重人身伤害,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医疗付费收据总金额。
第四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销户后如果两年内与原单位续聘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公积金账户后,2年内不得使用。
第七章 提取程序
第四十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按以下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到所在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各管理部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材料进行录入,审核通过后,为职工开具《延边住房公积金提取回执单》。
第五十条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的职工办理提取,需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方能按照其他理由办理提取;作为共同还款人已经退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公积金已停缴,可以申请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偿还金额取万元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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