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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7页

为加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产权置换购房的,提取的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差价款。 

(三)购买二手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间以契税完税证开具日为准,三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不超过计税总额。

(四)在州外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购房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地须与购买房屋所在地一致。非全额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开具的发票金额;全额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售房单位、申请人三方签署《提取首付委托扣款协议书》,提取与贷款的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六)购买房改售房提取的,提取的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七)在州内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的时间自签订建房合同书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总金额。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提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则可以将维修资金总金额和实缴的契税金额纳入到购房总价款中,与购房提取同时申请。

(九)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如按购房理由提取后,同一套住房则不可以按照偿还贷款的理由再次提取。

(十)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提取的,第三次购房提取时须与第二次提取时间间隔满三年以上。

(十一)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又再次交易的,第二次购买该房屋的职工须在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进行提取。
第四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二)、(三)、(四)、(七)、(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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