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没有达到全员缴存的,不予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每个单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非本单位职工,严禁挂靠缴存。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指定业务窗口办理新增人员审核手续,经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所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法人)、出租车从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向辖区内非公经济指导中心或所属出租车公司申请,可在其单位账户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法人)和出租车从业人员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已停缴、封存的,可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县(市)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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