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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页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委托其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其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的,提供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单位专管人员代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单位专管人员以外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和划转提取两种方式。

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销户提取外,其它类型提取的提取金额取整到百元。

以划转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不少于10元。

已纳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且符合提取条件的,按规定提取额大于个人账户余额时,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房屋不动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利人的住房公积金。

房屋不动产权为按份共有的,且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非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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