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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第6页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要求,依据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房委发〔2016〕3号),制定本细则。

(三)属公积金保证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到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保证人签订保证承诺书。

五、贷款审核审批

(一)贷款经办人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房屋资料录入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影像资料等。

(二)管理部主任对录入的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影像资料等进行初审。如无发现错误,流转至复审环节;如有误,回退至录入环节。

(三)信贷科工作人员对录入的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影像资料等进行复审。如无发现错误,流转至终审环节;如有误,回退至录入环节。

(四)信贷科科长对录入的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影像资料等进行终审。如无发现错误,流转至审批环节;如有误,回退至录入环节。

(五)市中心分管领导对录入的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批。如无发现错误,流转到面签环节;如有误,回退至录入环节。

 六、贷款发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 抵押待办、 抵押待办复核完毕后,由信贷科工作人员放行确认。

财务科根据系统中已放行确认的贷款人和贷款发放明细表核对无误后,提交贷款申请,并据以开具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分管财务负责人在系统中作贷款合笔审批;合笔审批后财务科作联机放款;财务科作个人委托贷款发放资金划转业务;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发放明细表以及委托贷款账户中的到账资金,发放到借款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银行将公积金贷款全部发放完成,财务科在系统中作导盘不导回,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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