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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第8页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要求,依据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房委发〔2016〕3号),制定本细则。

2.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办理借款人的债务变更手续。

3.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②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③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④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⑤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⑥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利益的;

⑦借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⑧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注销登记

贷款本息结清后,贷款委托银行出具《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并退还借款人抵押(质押)凭据。借款人持《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贷款呆坏账核销

贷款呆坏账核销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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