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 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
市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管理部(分中心)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
第八条 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不得拒绝。
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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