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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4页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管理部(分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管理。集中缴存管理账户设立于管理部(分中心)的托管机构,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第十八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每个职工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余额。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

市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市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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