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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页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职工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本人身份与居住证件等资料,到当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部(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六条 管理部(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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