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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1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五)受委托银行取回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证明,登记信息后发放贷款,并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及相应凭证。

1、期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二手房、建造房、翻建房及大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委托银行要求的账户。

第三十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中心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要件齐全并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抵押和放款手续,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借款或不准予借款的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不准予借款应当明确告知原因以及需要补充、重新提交的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当自中心将借款材料移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若资金不足时,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采用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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