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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9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产权档案查询费、房屋抵押价值评估费等用来向贷款审批和发放提供所需信息而发生的费用,由中心承担,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列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提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的担保,并且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方式。中心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到出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三)以保证人担保的,应当由中心认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四)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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