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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第2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7.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8.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契税专用缴款书”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和相关批文有效期内提出贷款申请;

9.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若该户家庭有超过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名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另选一名正常缴存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余人只能作为共有人;

10.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6.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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