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七条贷款对象为本市和江苏省内其他城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淮海经济区内核心区域城市签订互贷合作协议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八条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产权共有人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且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四)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之前,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于6个月;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二)用途为非居住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三)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配偶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六)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第十一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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