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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2页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退休的;

(五)职工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继续正常缴存的;

(八)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依照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时须提供关系证明。

(四)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职工须提供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I类借记卡。

(六)办法中要求提供的关系证明是指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件,且能够证明申请主体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遵照第八条要求的同时,须按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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