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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4页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十一)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及非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贷。

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一次性还清时可申请提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允许一次性还清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职工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还清该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偿还非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部分还贷和一次性还清两种业务。部分还贷业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还款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

(十二)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发票;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十三)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十四)职工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配偶代提公积金的,代提人须提供结婚证件、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签书面承诺书办理。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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