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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3页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异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拥有)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拥有)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提取管理处或管理部进行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八)通过拍卖购买住房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

(九)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在提取人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所在地户口簿。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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