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支付标准、待遇申请、服务管理、结算方式等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部分病种可探索施行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
第十条 大额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大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两个目录”和“负面清单(按项目报销)”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对不属于慢性病范围但诊疗疾病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范围内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40%报销比例,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三)计算方式。报销金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第十一条 符合省残联等4部门《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皖残联〔2009〕4号)规定的残疾人,凭定点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比例调整为50%(不设起付线),单次报销限额调整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患者凭门诊病历、处方和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驻宜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按照3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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