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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2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支付首付款;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下统称借款人),已婚者, 其配偶须为共同借款人。

第八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 积金贷款:

(一)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第三次(含)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所购住房系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第三套及上 住房的;

(四)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五)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六)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家庭45万 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5万元,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100万元。 贷款最高额度的变动由管委会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具体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核定计算并取其中最低值:

(一)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月还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50%;

(二)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10 倍×缴存时间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 缴存时间系数为 0.7;

12<缴存时间≤24 缴存时间系数为 1.0;

24<缴存时间≤36 缴存时间系数为 1.1;

36<缴存时间≤48 缴存时间系数为 1.2;

48<缴存时间≤60 缴存时间系数为 1.5;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 2。

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且 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缴存时间系数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情况 合理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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