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如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借 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 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生效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 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 抵押物受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 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新抵押(质押 物)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抵押权人或受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 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 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的、被依法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的,其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者质 押物,属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 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 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 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 触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现行管理中心信贷政策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财险部拟修订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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