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6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如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借 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 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生效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 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 抵押物受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 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新抵押(质押 物)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抵押权人或受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 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 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的、被依法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的,其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者质 押物,属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 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 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 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 触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现行管理中心信贷政策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财险部拟修订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3,121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7,985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606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304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