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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收取保险费,批准业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0日,公司坐落在浙江省,法人是斯臻海,注册资本为52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金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远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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