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韩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罚款7万元;对韩光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7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韩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罚款7万元;对韩光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隶属于金融央企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评价、服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A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国际A级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管理先进规范,服务专业诚信,品牌形象良好,曾获“中国十大最佳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等荣誉。股东实力雄厚。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经营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之一,1929年创立于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二、韩光(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罚款7万元 二、对韩光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1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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