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时任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管理部部门主管刘益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对刘益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24年7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时任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管理部部门主管刘益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对刘益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隶属于金融央企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评价、服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A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国际A级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管理先进规范,服务专业诚信,品牌形象良好,曾获“中国十大最佳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等荣誉。股东实力雄厚。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经营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之一,1929年创立于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刘益成(时任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管理部部门主管)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 二、对刘益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1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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