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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社局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解答-第10页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十、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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