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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社局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解答-第11页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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