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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社局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解答-第3页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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