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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社局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解答-第4页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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