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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2页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约束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和推进措施

(一)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在认真编制医保基金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并将基金预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强化预算执行力。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本统筹区近年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情况,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和疾病谱变化、政策调整及待遇水平等因素,于每年的11月份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同时要对基金支出预算进行细化和分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收入增幅,确保全年基金收支平衡。

(二)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以年度医保基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预算为基础,在扣除长居外地(转外就医)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家庭病床、特殊药品、大病(补充)保险、门诊诊察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风险调剂金、考核调节金、参保单位或个人退休一次性所差年限缴费当年分摊以外部分等费用支出,于每年的12月上旬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总额控制指标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测算数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实施。编制首次预算时间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具体确定。

医保经办机构在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时,应根据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病人分流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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