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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高血压医保慢病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第4页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效控制和降低高血压、脑卒中等疾病造成的危害,加快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医疗保险由疾病保障向疾病与健康保障并重转变,推进精准医疗和精准保障,经研究决定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高血压医保慢病管理试点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三)第三阶段:试点工作总结和评估阶段,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做好高血压慢病管理经验总结、项目评估和模式提炼,逐步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慢病管理模式。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高血压医保慢病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并与药品供应商、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谈判签订协议。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医疗专家团队的组建、项目宣传和医护人员专业培训等工作,监督各医疗机构落实临床诊疗指南。

各区市人社、卫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宣传动员,组织各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和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在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市先行试点。各试点区市原则上应在8月底之前制定具体试点措施,12月底之前启动正式试点工作。其他各区市人社、卫计等部门也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开试点,并将具体试点措施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对H型高血压防治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分类统计汇总同型半胱氨酸筛查及H型高血压精准干预治疗情况,定期上报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强工作衔接,降低慢病管理成本,避免重复检验。

各区市应加强公共卫生健康体检与日常临床诊疗等工作的衔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工作流程,积极将公共卫生同型半胱氨酸筛查和健康体检结果向临床诊疗、慢病管理等实际应用转化,提高公共卫生健康档案的使用率,不得将已经公共卫生同型半胱氨酸筛查的参保患者纳入社会医疗保险重复筛查。参保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同型半胱氨酸门诊检测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标准为20元/次,一个年度内每人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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