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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页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所)、护理院。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护理站、村卫生室。

(四)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五)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和养老机构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可受所属单位委托作为申请主体。

村卫生室应由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申请主体。

第八条(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相关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保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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