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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10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六、加强监督

(一)明确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按要求做好招标文书拟定和承办机构的确定工作,协商确定保障方案,会同财政、社保部门调整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

2.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等调整工作。

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4.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协助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5.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收集、核对工作,将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时、准确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互享共通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的医疗救助工作。

6.审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纳入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规范大病保险费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做好承办机构确定以及调整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核查违约行为;负责签订承办合同,并负责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医保实时结算过程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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