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二)协调推进制度实施。
各市、区在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广泛开展宣传。
各市、区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印制宣传单张,依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调整意见,进一步明确大病保险相关事宜,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