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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8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2.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开展城乡居民健康预防保障工作,做好预防保健、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从而减少重大疾病发生率,降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险、特殊大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展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赔付。

3.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加强大病保险相关管理。加强参保人信息安全保护,明确交换信息的使用范围,商业保险机构对因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

4.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医保专员和驻院代表可按协议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查看参保人病历等资料,也可到病房探访,相关医疗机构应予配合。商业保险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江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由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开发和维护,建立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和江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与江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无缝衔接,确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结算,版权归市政府所有,江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和大病保险数据接口等开发经费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市社保局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专员,共同维护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传输和理赔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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