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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11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8.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大病保险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医保实时结算过程的顺利。

9.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全面管控。

各部门、各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的监管制度,发挥媒体、公众等的监督作用。建立公示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发展改革、民政、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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