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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2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三、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四、基本内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方式、保险赔付、资金管理“五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根据筹资、管理和保障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保障范围、支付比例、最高赔付额和筹资标准等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员。由市政府统一委托市社保局为全市城乡医保参保人集体向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投保。

(二)保障范围。

1.赔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在社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两项费用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本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含先行支付)管理等办法统一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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