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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5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

(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准入条件。

1.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条件,且依法取得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资质,在我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

2.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其分支机构参与承办我市的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拟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参与招标前连续3年未受到过我市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重大处罚,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3.在我市设立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二)招标承办。

1.承办机构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招标文书,由市政府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统一承办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招标过程中出现废标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或上一个保险合同到期时仍未完成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办我市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确保大病保险政策的延续。出现商业保险机构中途退出等特殊情况,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由市社保局组织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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