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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4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2.城乡医保参保人超过6万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6万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

特困供养人员超过6万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90%。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4.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四)筹资标准。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责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公开招标结果及市政府批准的调整意见执行。

(五)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和当年个人缴费中筹集,筹集比例一般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城乡医保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统一从城乡医保基金中划入。从城乡医保个人缴费中分别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其余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含累计结余)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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