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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2页

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有效衔接,互为补充。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有效衔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制度障碍,缓解参保人因罹患重大疾病、使用高值药材等产生的过重负担。同

时,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使其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量入为出,动态调整。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托基本医疗保险拓展保障内涵,对临床必需、效果明显、个人负担较重的药品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等进行重点保障,合理确定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与支付水平。

社保引导,商保参与。设计多样化、灵活性的补充医保产品,满足单位与个人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对适宜全民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导;对自愿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商

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保予以支持。

拓展保障,提高绩效。发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作用,针对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实施精准保障,提升保障水平。根据保障能力和医疗水平的提高,逐步完善和拓展保障内容。

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一)建立全民补充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凡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青岛市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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