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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页

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报市政府批准.....

11.慢性病毒性肝炎;

12.帕金森氏病;

13.矽肺病;

14.肺结核;

15.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6.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特殊病种种类超出上述范围的,可视情继续保留。

三、特殊病种核准

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持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核填写的《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二份),近几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报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三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经核准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持专用证历本就医时应严加保管,指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核查,并在专用证历本上详细记录病情、检查检验情况和治疗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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