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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5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中大病保险管理、就医管理、结算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三个目录管理等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市社保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一百七十四条鼓励企业为参保人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困难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和按不建个人账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可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原已经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终身享受一档、二档相应待遇。

第一百七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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