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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份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以职工身份(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照用人单位参保人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用人单位参保人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上述规定年限的,按以下方式缴纳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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