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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缴纳;

(三)除上述两类人群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7%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75%的比例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

(四)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7%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75%的比例给予补贴。学生就读学校所在镇(区)承担镇(区)级财政补贴部分;

(五)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7%的比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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